物证具有以下特点:
物证是已经发生的、现实的客观存在,其存在不受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影响。如果物证是真实的,那么可以通过它与案件事实的联系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的物体或痕迹,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相对容易审查核实。在大多数情况下,物证能够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而不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例如,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中,物证(如产品本身)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物证具有自己特有的特征,并且这些特征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或痕迹上。因此,物证不能用其他物品或同类物品来代替,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民事诉讼法规定,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
物证通过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来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实。例如,犯罪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都是常见的物证。
物证在形成后,其物质特征虽然可能因外界因素而改变,但不会因人的主观意志而发生变化。这使得物证在证明案件事实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物证可以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进行收集,并且需要妥善保管,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某些情况下,物证还可以通过摄影、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和保存。
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并非所有物证都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有时需要通过勘验、鉴定等手段来确定物证与案件的联系。
综上所述,物证以其客观性、真实性、独立性、特定性、关联性以及可收集性和可保存性等特点,在司法证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