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诉的文书包括以下几种:
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适用于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决不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行政案件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要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撤销、变更原判决内容所提交的诉讼法律文书。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法律文书。
原告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文书。
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这些裁定书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包括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这些判决书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
总结来说,可以上诉的文书主要包括民事上诉状、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上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这些文书在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通过上诉途径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