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晚报8月7日讯(通讯员 刘腾飞 全媒体记者 王小骅)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这种情况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证驾驶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用人单位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明确此类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2022年9月起,汪某进入湖南某公司承建的项目,从事泥工工作。2023年10月13日6时30分,汪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某路段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汪某左侧颧弓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因进出道路未让行负主要责任,汪某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且遇险措施不力负次要责任。
2024年7月17日,汪某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调查,人社局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汪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该认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汪某与湖南某公司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事故发生于其上班途中,且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次要责任,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针对原告公司提出的“汪某无证驾驶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抗辩,法院进一步释明,2010年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原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订为“故意犯罪的”,缩小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本案事故发生于2023年10月,应适用修订后的条例。而汪某的无证驾驶行为虽违反交通法规,但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并非故意犯罪,且无证据证明其对事故发生存在直接故意,不符合“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同时,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关键在于职工在事故中的责任分配——只要职工并非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其余情形均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汪某仅负次要责任,其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可由相关部门另行处理,在本案中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人社局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判决驳回湖南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