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抗辩是指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再审抗辩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其目的在于纠正已经生效但可能存在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抗辩的提出方式主要有两种:
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抗诉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在接到再审抗诉后,应当依法再审,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再审期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需要注意的是,再审抗辩的提出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如果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抗辩。如果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再审抗辩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旨在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判决或裁定,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