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获得以下费用的赔偿:
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康复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支付伤残津贴。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可能包括住院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费用标准和承担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并且可能随政策更新而变化。建议工伤职工及时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专业律师获取最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