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老人院需要遵循以下手续:
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始筹建民办养老院。
具备开业条件后,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时,根据床位数量,可能由市民政局或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固定场所证明等。
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前,受理民政部门会进行实地审验,确保符合执业条件。
必须有充足的床位(通常60张以上),并且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基本要求。
必须有完善的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和服务设施。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条件的,向市民政局或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
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在事业单位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完成民政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后,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请确保所有步骤和文件都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考虑到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变动,建议与当地民政部门联系获取最新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