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责任。近日,敦化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审结一例申请撤销监护权案件,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李某与于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生一子一女,长子小明(化名)4周岁,长女小宁(化名)2周岁。于某在日常生活中长期酗酒,不工作,仅靠李某偶尔打工和田地的补贴维持生活,于某看护子女时经常殴打子女,未尽到抚养子女的义务。因于某长期殴打、虐待小明和小宁,报警多次毫无悔改,殴打致小宁骨盆骨裂,致小明左手臂肱骨骨折(经敦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轻伤二级)。于某现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李某向敦化法院申请撤销于某监护人资格,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于某作为小明和小宁的父亲,应尽到监护人的责任,对其子女应当尽到爱护、养育等义务。但于某作为父亲,长期殴打、虐待小明和小宁,造成小明和小宁心灵及身体的创伤,其行为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小明和小宁的身心健康,于某已不适合继续担任小明和小宁的监护人,对其监护资格应予撤销。
法官有话说:
家庭本应是抵御外界风雨的港湾,任何以亲情之名的暴力都是对亲情最彻底的背叛。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当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时,依照法律规定,有条件担任监护人的亲属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法院撤销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指定新的监护人,以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供稿:敦化市人民法院
作者:郑玮彤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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