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判定,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两种情形。以下是轻伤鉴定的具体标准: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脊髓挫裂伤。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颅骨骨折。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眼睑异常(一侧眼睑轻度外翻、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泪器损伤(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耳廓损伤,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总结:
轻伤鉴定标准详细列出了各种导致人体损伤的情况,并明确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具体判定准则。在实际操作中,鉴定人员会根据这些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定,以确定损伤程度是否达到轻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