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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公交车故意拉拽他人引发刑案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08:42:00    

法治日报记者 徐伟伦

法治日报通讯员 刘瑞珍 陈思菡

乘坐公交车有序上下车是保障自己与他人人身安全的重要行为规则。然而,如果不遵守乘车规则,发生拥挤、踩踏、拉拽等不文明行为,则有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上下公交车故意拉拽他人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024年5月23日,被告人赵某乘坐公交车在某公交站从后门下车时,适逢李某从后门拥挤上车,因上下车拥挤导致赵某未在第一时间下车,赵某对李某拥挤的行为表示气愤,遂在李某刚上车尚在车门口之际,用力拉拽李某随身的双肩背包,导致李某从车门处摔倒至地面,造成李某左侧尺骨鹰嘴骨折、左侧髋臼前缘骨折、左侧耻骨下支骨折等。后经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赵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经辖区民警调解主动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当即取得李某的谅解。此后,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检察机关诉至丰台法院。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赵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赵某当庭悔悟,表示不该因一时冲动造成他人身体及精神伤害,此后一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法官庭后表示,该案中,李某从后门拥挤上车确有过错在先,不符合公交车的乘车规范,但这不是赵某故意伤害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官解释称,故意伤害罪意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安全,赵某不满李某从后门拥挤上车导致其未及时下车,而心生不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李某造成伤害,仍故意拉拽李某随身背包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伤害李某的故意,客观上导致李某从公交车上摔倒在地面并造成轻伤一级的后果,因此,赵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官提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要遵守“前门上车、后门下车、互相礼让、切勿拥挤”的乘车规则,在公共场合遇到小摩擦和不愉快,应秉持友善的态度协商解决,寻求合法途径处理,而不是诉诸暴力,应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生活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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