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听证的案件类型包括:
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等。
不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包括: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
适用于以下情形: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较大数额罚款。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情形。
行政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情形,但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
总结:
听证程序适用于多种类型的案件和情形,包括检察听证和行政听证,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方面的争议,以及需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重大、复杂或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具体适用情形和程序要求分别在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相关法规和规定中有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