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理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审判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独任审理适用于以下情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包括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督促程序等,但不包括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
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独任审理不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属于新类型或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以及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