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传唤的依据主要来源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扣留车辆;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拖移机动车;
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收缴物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