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根据这些规定,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存在上述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若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