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车辆的扣押期限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肇事车辆的期限不得超过25天,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如果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扣留车辆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因此,扣押期限在检验、鉴定的情况下最长可达六十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扣留车辆后的十日内完成处理,并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对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只有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扣押期限才可以接着延长两个月。
如果案情属于重大、复杂的情况,或者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扣押期限还能够继续延长,不过这必须得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行。
综合以上信息,涉案车辆的扣押期限一般为30日,但在需要检验、鉴定的情况下,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若案件重大复杂,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扣押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法院扣押车辆的期限则通常不得超过一年,但可以申请延长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