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权力关系是指 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在一定的范围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具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主要发生于组织内部,如国家与公务员、国家与公用事业、国家与地方自治团体等之间的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特点包括:
特别权力关系主要发生于组织内部,而一般权力关系则存在于国家与普通公民之间。
特别权力关系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适用一般的法律规范。
特别权力关系适用特殊的处罚,如对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且相对人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挑战上级的处分。
在特别权力关系中,处于特别权力关系的义务人,如公务员,对于上级所作的行政处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上级或主管部门来解决争议。
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旨在实现特定的行政法目的,如强制戒毒机构采用强制手段帮助吸毒成瘾者戒除毒瘾,必须遵守特别之法律规定。
建议在处理涉及特别权力关系的事务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