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视力下降构成伤残的标准如下:
一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
双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或者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
原单眼中度以上视力损害者,伤后视力降低一个级别。
视力达到或低于0.1(即6/60)被认为是视力残疾。
视力残疾分为一级和二级,其中一级视力残疾的矫正视力小于或等于0.02,二级视力残疾的矫正视力在0.02至0.05之间。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8算伤残。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5,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8,可认定为十级伤残。
双眼矫正视力小于等于0.3,并且另一眼矫正视力大于等于0.6,可认定为九级伤残。
这些标准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视力损害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工伤等。具体的伤残等级评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专业的医疗鉴定。如果有视力下降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眼科医生或法医进行详细检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