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在行政级别上的设置如下:
省高院院长是副省级职务,由省人大选举产生,不存在高配的情况。
常务副院长是正厅级职务。
其他副院长、政治部主任都是副厅级职务。
审判庭庭长是正处级职务。
审判庭副庭长是副处级职务。
审判员根据级别不同,对应不同的行政级别,从正处级到副处级不等。
总结来看,省高院的级别设置包括副省级的院长、正厅级的常务副院长和其他副厅级职务的副院长、政治部主任,以及正处级和副处级的审判庭庭长和副庭长。审判员的级别则根据具体职务和任职年限确定,从正处级到副处级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