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机制,其存在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仲裁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当时的商品经济促进了商事贸易,而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被商人们广泛采用。
仲裁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第三方作为裁决者,体现了私权自治的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决定争议解决的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通常更为简便,结案较快,费用开支较少,能够独立、公正和迅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定制。同时,仲裁程序通常保密,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
仲裁员通常由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担任,能够提供更加专业和权威的裁决。
现代仲裁制度体现了公权力在司法领域对私权力的让渡,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
仲裁裁决在多个国家和国际间得到认可,并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确保裁决能够得到执行。
综上所述,仲裁的存在是为了提供一个灵活、高效、专业且私密的争议解决方式,适应了现代商业活动的需求,并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