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搭盖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具体如下:
依据《城市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处理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包括阳台上、天井中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处理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例如房屋加屋、屋面升高、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处理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且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
在获得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
建议根据具体违章搭建的类型和所在区域,向上述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或咨询,以便及时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