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以下证据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
证据必须是真实、完整且未经篡改的,任何与原件、原物不相符的复印件、复制品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证据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关联,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则该证据无效。
证据内容必须是真实的,任何虚假的证据都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证人和提供证据的人必须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其证据无效。
这些方法获取的证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任何没有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单据、文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未出庭的证人证言无效。
某些证据需要经过公证或认证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公证或认证的证据可能被视为无效。
例如,通过窃听器获取的证据,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无效。
在录音过程中使用逼迫、胁迫手段或未经对方同意而录制的录音,可能被视为无效证据。
单方制作且未经对方签字确认的单据,不能证明对方亦表示认可,因此可能无效。
如果证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这些无效证据的情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的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建议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务必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