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裁决的事项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全面、客观、深入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在仲裁活动中,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它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有权享有仲裁程序规则中规定的各项权利。
先行调解原则(部分资料提及):
仲裁机构在受理合同争议后,首先进行调解,以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仲裁制度的基础,确保了仲裁的公正性、独立性和高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