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享有的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尊重,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这些权利体现了个人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的主客观评价的结合。
人格尊严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生命权:确保个人享有生命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生命的行为。
身体权:保护个人身体不受伤害的权利。
健康权:保障个人享有健康的权利。
姓名权:个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受到法律保护。
肖像权: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拥有不受歪曲、丑化、玷污和商业化利用的权利。
名誉权: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隐私权: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