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以下文字或图形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2. 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3.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4.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6.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7.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此外,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除非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