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明材料是指法律规定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或特定法律事实的材料。这些材料在司法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能够证明或反驳案件中的事实主张。法定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例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人员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以及现场工作人员对现场情况的记录。
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执照等证件上对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现役)、护照和回乡证(台胞证)等任意一种,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这些证据材料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提交和审查,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