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包括以下几类:
这指的是已经售出但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
开发商用于抵偿债务的房屋也属于空置房范畴。
这部分房屋因法律程序被没收或羁押,也计入空置房。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但直到1999年8月1日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至2002年年底以前,购买以上空置商品房并且交纳了契税的,可享受全额退还契税的优惠。
主要是指商品房销售到后期剩余的房屋,包括长期积压在公司或个人手中的多套房产,这些房产长期无法变现。
其他特定情况
业主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毛坯房,或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尚未入住或未使用的全装修商品住宅(精装房)。
这些定义综合了不同来源和专业人士的观点,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空置房的范畴。在实际应用中,空置房的统计和管理可能会根据具体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