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救助包括多个不同的程序,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和领取救助款物的对象:因灾造成吃、穿、住、医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无自救能力和自救能力较弱的灾民。
申办手续:
灾民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公示,评议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或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灾民申请和村(居)委会申报情况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对拟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以户为单位建档并制成《灾民救助花名册》,填写《灾民救助卡》并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公章,发送至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或社会事务办公室。
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或社会事务办公室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以户为单位向救助对象发放《灾民救助卡》。
救助对象持《灾民救助卡》到指定地点领取救灾款物,救助对象领取救灾款物时需在《灾民救助名册》上签字捺印。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持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寸结婚登记照片及原婚姻登记机关档案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当事人一方前来补领的可给当事人补发持证人为本人的婚姻证件。
依申请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直接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有关证明材料。
根据急难程度,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面向支出型救助对象)申请。
申报受理:
年度发生医药费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的人员或年度发生医药费用1万元以上(包括1万元)的城乡低保对象、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申请大病救助,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属持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城镇(农村)合作医疗证书及报销药费单据到所在单位、村委会提出申请。
单位、村委会初审:
单位、村委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摸清情况后,在其个人申请上签字盖章,并将所有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上级主管部门及乡镇民政办公室收到材料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就在其个人申请上签字盖章,并将材料上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收到有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直接将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