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立案复核的期限通常为 七天。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不予立案的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因此,对于不予立案的复议,当事人需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七天内提出复议申请,而公安机关则应在七天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案件情节重大或复杂,复议决定作出时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总时长不超过三十日,并且公安机关需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