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 二年,但存在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
特殊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这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期限可能达到三到五年。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综上所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三年,并且存在提前解除的可能性。建议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以争取提前解除失信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