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人包括以下几类:
同样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这些机构或个人可能包括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它们可以受公司聘请或由法院指派参与清算工作。
除了上述人员外,还包括政府财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等机构的派出人员。
在破产清算中,清算人可能包括以下几类:
清算组
:由法院指定,通常包括专业的会计师、律师等,他们具备丰富的财务和法律知识,能够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等进行全面清查和处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被指定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和处理破产事务的机构或个人,其职责广泛,包括接管破产企业、清理财产、追收债权等。
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这些机构可以受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委托,参与破产清算工作,提供专业的审计、评估、法律等服务。
破产企业的原经营管理人员: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让破产企业的原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到破产清算过程中,协助清算组或管理人工作。
自行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人员
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也可能包括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这些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由人民法院指定,可能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可能包括《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总结来说,清算人可能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社会中介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指派的人员,具体组成取决于公司的类型、破产程序的类型以及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