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工龄的计算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工龄通常与社保缴费年限相一致,即从劳动者参加工作后用人单位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开始计算。
工龄应当从劳动者开始工作的第一天起计算,包括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作时间,无论是连续或间断的工作时间。
在计算工龄时,因产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等合法原因暂停工作的时间也应计入工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适用于因非劳动者主观原因导致的工作中断,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对于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的劳动者,工龄可以进行折算。
对于在1992年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虽然没有缴交社会保险基金,但视同缴交社会保险基金的年限。
工龄的认定也可以从单位发放工资的记录来进行认定。
工龄的计算还受到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例如,对于既有1992年以前的劳动时间,也有1992年以后的劳动时间的职工,只要中间没有失业过,就视同连续工龄,累加在一起按照缴交社会保险基金年限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工龄计算方法可能会随着政策的更新和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建议直接咨询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