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税额的确定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纳税人根据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具体程序是: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用纳税申报表的形式向国税局或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
经国税局或地税局审查核实后,填写缴款书缴纳税款。
这种缴纳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从业人员的数量和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或销售量实行查定产量、销售量或销售额,依率计征。这种缴纳方法适用于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按照税务机关制定的报验商品的范围,在购进商品后,持进货凭证和扣税证连同商品一起到税务机关报验,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由税务机关在商品的适当部分印(粘)标记,据以计算缴纳税款。这种缴纳方法适用于经营小百货和单项品种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对一些营业额难以准确计算的纳税人,采用由纳税人自报,经税务机关调查核实一定期限内的营业额、利润额,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的营业额、利润额一并付缴款项的一种缴纳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负责代扣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同时由代扣义务人代缴国库的一种计缴方式。纳税人对已被代扣缴的税款,要妥善保存扣缴凭证,持已扣税款的凭证,可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抵扣已被代扣税款的营业收入所应缴纳的该种税款。
某些单位代理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办理税款计缴的一种缴税方式。代理人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代征税款证书的规定,履行代征、代缴税款义务,并办理代征、代缴税款手续,税务机关应该按照规定付给代征人手续费。
建议
定期定额户:新开业户的税额定额要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核定定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双定户”可选择储税划缴或上门申报的纳税方式,在起征点以下的须上门申报。具体情况可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
定期定额核定方法: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