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划拨是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这种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行政划拨需要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依法批准。
土地使用者需要缴纳相关的补偿和安置费用。
政府可以无偿将土地使用权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也可以要求使用者缴纳一定的费用。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不能进行转让,除非符合特定条件或经过政府批准。
行政划拨用地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特区内,从特区成立至1988年1月3日期间,由政府无偿划拨并办理了征地手续的土地。
特区外,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
划拨土地上的房子在居住方面与出让土地上的房子没有区别,但划拨土地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并可能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如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