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物品禁止买卖:
1. 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毒品及毒品原植物、淫秽物品等。
2. 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3. 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4.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物品,如药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需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5. 其他违反治安、海关、商标、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
6.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等。
7. 赌博器具、毒品、吸毒工具、动物制品、动物制品的非法交易。
8. 非法政治音像制品、非法政治出版物、黄色音像制品、色情服务、赌博/博彩服务等。
9. 危害个人隐私的物品或服务,如监听/监视设备。
10.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或禁止提供的服务。
违反上述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并可能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请您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参与上述物品的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