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区房的分配,主要依据《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军队政策。以下是具体的分配原则和方法:
如果军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所有权分割。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并且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例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那么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非军人一方无法获得所有权,但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对于支付了部分对价的军产房,购房者只购买了军产房的部分产权,支付了相应的市场价格,而另外的部分产权在军队,由总后勤部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产权是不能分给非军人一方的,对于可参与价值分配的那部分只能给予非军人方配偶以相应经济补偿。
“营房”相当于军队无偿提供给员工的“宿舍”,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不会将其作为夫妻共有房产加以分割,也不会判决对非军人作价补偿。
对于支付了市场对价的军产房,购房者可以获得房屋的完全产权,但需要得到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
军队分房的条件通常包括军官的人数、职务、家庭成员和住房面积等因素。职务和级别越高,配备住房的面积和数量也相应提高。此外,军官的工作能力、工作地点和居住环境等因素也会影响分房的优先级。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可以申请部队公寓房。家属临时来队可在部队公寓房临时居住,副营职以上干部的家属或者高级士官的家属(五期或者六期士官)可以随军。营职干部家属随军的,可以申请营职楼;团职干部家属随军的,可以申请团职楼。
综上所述,军区房的分配主要依据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管理方式、购买对价以及军人的职务和贡献等因素。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参照《民法典》以及相关的军队政策,以确保分配的公平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