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产品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产品应具备使用性能,除非对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
产品或其包装上应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并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质量要求应全面反映顾客明确的和隐含的需要,包括合同和组织的内部要求,这些要求可以在不同的策划阶段进行开发、细化和更新。
对产品的特性规定定量化要求,如公称值、额定值、极限偏差和允差。
质量要求应使用功能性术语表述并形成文件,涵盖用户要求、社会环境保护要求以及企业内控指标。
产品在规定条件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程度和能力,通常通过功能效率、平均寿命、失效率、平均故障时间、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等参量进行评定。
产品在发生故障后,能迅速维修恢复其功能的能力,通常以平均修复时间等参量表示。
产品的设计、制造、使用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以及其可获得经济利益的程度。
产品应适应预期的使用环境,如温度、湿度、腐蚀性等。
必须履行的强制性要求,如《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些要求共同构成了产品质量的完整框架,确保产品从设计、生产到使用各个阶段都能满足顾客和相关方的期望和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