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他们根据协议互约出资,共同经营事业,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合伙人需要用其个人的全部财产来承担剩余债务。
普通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包括:
合伙人之间根据协议自愿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利润。
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
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合伙人都需要清偿全部合伙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基本合伙形式,因此,在我国,合伙一般指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