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包括:
管制: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这些刑罚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具体适用哪种刑罚,需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