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1]。
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使其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3][10)。
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10)。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4][10)。
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10)。
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3]。
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3]。
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1)。
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2)。
听证程序包括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最后陈述,听证结束(3][7)。
这些内容构成了听证程序的主要框架,旨在确保行政决定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