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大代表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在人大会议期间对议案进行审查、讨论并发表意见。
对议案进行投票,表达赞成、反对或弃权。
提名候选人参与选举或任命。
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
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提出询问。
提出罢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
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获得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保障。
对人大审议议题及相关内容进行视察。
列席相关会议,了解政府工作情况。
这些权利保障了人大代表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