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使婚姻无效,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
即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即男方未达到二十二周岁,女方未达到二十周岁。
此外,如果婚姻存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况,也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具体包括: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