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类:
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集体所有的资金。
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些财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具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和城市集体经济组织(如城镇集体企业或社区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