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季度免税额为 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