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开采的定罪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包括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可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罚款。
如果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依照刑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信息综合了《刑法》和相关法律解释,为越界开采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