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具体量刑如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实际案例
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尚未返还的资金共计人民币213.025万元。
程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
杨某与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5年半,并处罚金40万元和30万元。
这些案例表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从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上不等,并处罚金数额也有相应规定。具体判决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涉案金额、涉及人数、退赃退赔情况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