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如下:
如果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作为工资报酬。
如果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作为工资报酬。
员工因疑似症状被隔离,在隔离治疗期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报酬应当全额支付,包括津贴及补贴。
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
若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需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待岗协议。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如果停工不超过一个月,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如果停工超过一个月,已复工的企业对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对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职工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发生活费。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他们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直接接触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天200元。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员工在疫情期间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不同情况下的工资和生活费得到妥善支付。建议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员工保持沟通,确保各项待遇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