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滞纳金按每票货物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单独计算。
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滞纳金金额 = 滞纳(少征、漏征)税款额 × 0.5‰ × 滞纳天数。
从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当天不计入。例如,海关在1月1日填发税款缴款书,那么滞纳天数从1月2日开始计算。
如果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如果税款缴纳期限内含有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则不予扣除,滞纳天数按照实际滞纳天数计算,其中的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假日一并计算。
示例
假设某货物需要缴纳关税1000元,缴纳期限截止日期为1月15日,但实际缴税日期为1月16日(星期一)。
滞纳金计算
滞纳金金额 = 1000元 × 0.5‰ × 5天 = 2.5元。
因此,该货物的滞纳金为人民币2.5元。
建议
纳税人应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
若遇到法定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海关联系,确认缴纳期限的顺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