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纠纷主要适用以下法律: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订婚虽非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要件,但目前仍是婚姻缔结过程中一种重要的民间习俗。订婚后的各项财产安排均是以缔结婚姻为最终目的。在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一方因此给付的财物,接受方予以返还,符合习惯做法。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彩礼属于婚姻中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若婚姻未成立或未共同生活,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明确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婚前给付并未能实现婚姻的成立,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
第七条:婚约彩礼纠纷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彩礼返还的情况,法院会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第二十一条: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为婚约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指导。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地习俗、财物价值及给付情况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