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保险的时间限制是自失业之日起 60日内。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此外,如果失业人员因某些无法抗拒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可以向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经经办机构认可后,可以为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建议失业人员在失业后尽快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以免丧失相关权益。